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64號原 告 趙邵蘭英代 理 人 趙紹龍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被繼承人邵步邈之全部遺產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