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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家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62號原 告 吳素真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堉光間因給付遺贈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裁判案由:給付遺贈物
裁判日期:201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