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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家訴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91號原 告 葉志銘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志成等間請求返還代墊費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狀補陳本件訴訟標的及請求權基礎為何。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9,909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裁判日期:2014-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