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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家陸許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陸許字第15號聲 請 人 張睿上列聲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認可之大陸地區法院離婚判決之生效證明書,並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予以公證,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驗證。

二、聲請人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裁判日期:2014-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