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陸許字第17號聲 請 人 周紋雍相 對 人 趙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區000000000000000000號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區0000000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准予兩造離婚,全案業已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驗證屬實,爰依法聲請本院認可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此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聲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公證處(2014)廈證字第0940號、第0941號公證書、海基會驗證證明書等件為憑,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上開判決離婚事由,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且符合兩岸間平等互惠及相互承認之原則,認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