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鄭友維法定代理人 李望代 理 人 鄭光琼相 對 人 鄭炎上列聲請人聲請判決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大陸地區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2011)順慶民初字第1577號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並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予以公證,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驗證。
二、李望本人名義提出聲請判決認可之聲請狀,應有李望本人之簽名、蓋章,並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予以公證,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驗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