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陸許字第10號聲 請 人 翟毅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榕云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區人民法院(2008)台民初字第1338號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書,以供法院審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