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陸許字第11號聲 請 人 張華妹代 理 人 張興華上列聲請人請求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邴國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經公證之委託書。
三、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