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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家陸許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陸許字第25號聲 請 人 鄭福順代 理 人 洪慕賢上列聲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裁判日期:2014-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