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陸許字第27號聲 請 人 楊淑珍代 理 人 姚靜美上列聲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聲請人委任姚靜美為本件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