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聲 請 人 林仁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淑萍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大陸地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08)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3號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書、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