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陸許字第23號聲 請 人 顧其文相 對 人 廖萍上列聲請人請求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認可之裁判確定或已生效之證明文件。本件聲請人檢附之成都市○○區000000000000號與聲請人聲請認可之裁判字號不同,故須另行檢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