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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婚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296號原 告 羅秋娣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法扶)被 告 王信年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劉慧珍為被告王信年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又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信年現年101 歲,且罹患肝外膽管惡性腫瘤,經本院詢問時,無法明確表達其真意,是為確保其程序利益,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認有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

三、查劉慧珍為本院調解委員,並有擔任程序監理人之實務經驗,本院經徵得其同意,爰選任劉慧珍為被告王信年之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人應儘速瞭解被告之心理狀態及意願,基於被告之利益及專業立場,提出書面報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1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