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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小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小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俞肇琪

俞肇瑛被 上訴人 林素滿即臺北市私立松竹園老人長期照護中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養護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北簡易庭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102年度北小字第19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7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中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徐淑芬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裁判案由:給付養護費用
裁判日期:2014-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