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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小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小字第2號原 告 涂文明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103年度補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送達原告,惟其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答詢表各1紙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裁判日期:201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