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49號原 告 碧友鐵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素碧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被 告 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助訴訟代理人 黃泰鋒律師
周幸樺律師複代 理 人 劉曦光律師被 告 造福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傳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十月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