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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建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68號上 訴 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雋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間請求給付工程扣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扣款
裁判日期:2017-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