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建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85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律師被 告 鼎發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堂春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被 告 上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琦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複代理人 謝孟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日期:201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