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3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間請求給付展延工程管理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於民國107年5月23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命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626,1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626,180元(至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9,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