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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建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36號上 訴 人 楷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財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因103 年度建字第136 號履行工程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34,9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裁判案由:履行工程契約
裁判日期:2015-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