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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建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77號原 告 至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基宗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律師

陳立民律師陳益盛律師被 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訴訟代理人 王寵鈞

藍詩婷蔡德倫律師被 告 李孟宸

杜易融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洪國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2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裁判日期:201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