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0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治ꆼ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閎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建字第202號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ꆼ拾陸萬玖仟肆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捌萬壹仟貳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