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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建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39號原 告 新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瑞霞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張盛孟被 告 台灣烈治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子森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固金
裁判日期: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