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39號原 告 新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瑞霞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張盛孟被 告 台灣烈治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子森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潔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固金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