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71號原 告 台大后花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惠君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被 告 國立臺灣大學法定代理人 楊泮池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複代理人 吳怡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台大后花園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本件係因由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國立臺灣大學履行兩造所簽訂之投資契約,原告並聲明請求被告應依契約為特定行為,並請求扣除興建暨許可年限之計算,故原告因本件訴訟所得之財產上利益即為原告因被告履行投資契約之利益。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委託司法院鑑定機構參考名冊中之機構,鑑定原告因投資契約正常履行之可得利潤為新臺幣若干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扣除已繳納之3,000 元後,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