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建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77號原 告 興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彬訴訟代理人 袁德蓓律師

練家雄律師複 代理人 朱千雨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訴訟代理人 謝爵園

陳鴻彬游財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許文龍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內政部營建署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4 年2 月6 日變更為許文龍,惟其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裁判日期:201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