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84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振攀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複代理人 黃敏綺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佳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啟鋆訴訟代理人 李智翔被 告 協達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達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勁元律師
俞惠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