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建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87號上 訴 人 品昱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貞瑜被 上訴人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劉桂光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建字第387號請求確認承攬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0,8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0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裁判日期:201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