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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建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0號原 告 宏和機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沛琦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被 告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儀潔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律師訴訟代理人 葉文祥律師複代理人 陳沁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3年4月16日上午10時55分於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就下列補正事項於開庭7日前以書狀陳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惠梅兩造補正事項:

1.(被告)主張終止契約係依系爭契約第20條第12項、第22條第2項第2、3款?(見本院卷一第91、94、95、122頁反面)

2.(原告)原告對被告聲請鑑定之單位臺灣省環境工程技師公會或工業技術研究院(見本院卷一第104頁),有無意見?

3.(兩造)鑑定事項如下,有無意見?(1)原告安裝之系爭工程設備,是否符合被證3管線與儀表流程圖約定之功能?(參見本院卷一第104頁反面)(2)若不符合,不符合之事項為何,及合理之修復費用?(3)污泥原料含水量是否應低於55%,方可使系爭工程設備符合被證3之功能?

4.(被告)被告主張得依系爭契約第22條第3項沒入履約保證金1512萬元或追繳乙節(見本院卷一第126頁反面),其中追繳部分係指追繳履約保證金?

5.(兩造)本件爭點修正如下,有無意見?

一、被告終止契約是否有理?

二、系爭契約約定之履約保證返還條件為何?原告是否已完成主工程設備到場之工作?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本票,及如不能返還時,請求返還1512萬元,是否有理?

三、被告得否依系爭契約第22條第3項約定沒入系爭本票或追繳以為抵銷?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等
裁判日期:201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