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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建字第 4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36號上 訴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家金

參 加 人 企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延陹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任順律師即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伍拾肆萬肆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