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賽芬代 理 人 葉大殷律師
李貞儀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 款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公司法第283 條之1 第1 款但書等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