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智字第8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陳律詔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複代 理 人 葉立宇律師反訴 被 告 李國禎被 告即反訴原告 艾爾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依婷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