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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智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智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陳律詔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艾爾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依婷被上 訴 人即反訴被告 李國禎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㈠本訴部分:上訴人陳律詔提起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64,5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69元未據陳律詔繳納;上訴人艾爾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提起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艾爾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繳納。㈡反訴部分:上訴人艾爾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提起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艾爾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陳律詔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29,269元、上訴人艾爾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25,275元,均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等
裁判日期:2014-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