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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法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140號聲 請 人 李孝悌(即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立德幼兒園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立德幼兒園法定代理人 李孝悌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立德幼兒園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立德幼兒園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立德幼兒園

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民國75年1月16日以台教三字第02703號函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75年4月29日設立登記(登記簿第49冊第51頁第1156號),茲因捐助及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為維持財團之目的,經第15屆第5次董事會於103年6月26日開會決議將捐助及組織章程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為變更等語。經查,本件捐助及組織章程變更之聲請無違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亦未牴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且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103年7月8日北市教前字第00000000000號函同意備查,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1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