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133號聲 請 人 許勝雄即財團法人李連教育基金會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劉克鑫為財團法人李連教育基金會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財團法人李連教育基金會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復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許勝雄即財團法人李連教育基金會之清算人,其主張財團法人李連教育基金會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徵得劉克鑫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劉克鑫為該基金會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提出民國103年6月11日財團法人李連教育基金會董事會議紀錄、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暨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等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