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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法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215號聲 請 人 鍾茂甲即財團法人統一超商好鄰居文教基金會董事

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統一超商好鄰居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統一超商好鄰居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董事長,因聲請人為積極參與社區公益事務並恪遵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相對人依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制定捐助及組織章程,爰依上開規定補充變更相對人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相對人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1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