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44號聲 請 人 周聯華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浸信會懷恩堂之董
事長代 理 人 陳碧如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浸信會懷恩堂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浸信會懷恩堂組織及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浸信會懷恩堂組織及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浸信會懷恩堂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為擴大救(捐)效果,認有修改組織及捐助章程之必要,經第15屆第8次董事會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決議通過「組織及捐助章程」修正案如附件,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第15屆第8次董事會董事會議紀錄、原組織及捐助章程、組織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浸信會懷恩堂組織及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組織及捐助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