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清字第59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賴秀珍(原名賴品如)代 理 人 林心榆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賴秀珍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第7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復為同條例第8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資金需求之情形下,曾以自己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之房地為擔保向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嗣後未依約償還借款,上開房地乃遭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強制執行,經拍賣分配價款後,尚餘1,244,204元之債務金額未清償,惟因聲請人身體健康不佳無法工作,即無收入,名下除郵局存款1,103元外,並無其他財產,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是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以書面向最大銀行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債務前置協商,然聲請人無收入,且身體不佳無法工作致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而協商不成立,故聲請人顯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爰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目前積欠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貸款債務,債務總額為1,244,204元;且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以書面向最大銀行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債務前置協商,惟協商不成立,有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書、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玉山銀行債權管理處臺北催理中心房屋貸款處分擔保品後不足額款項通知函在卷可稽。而聲請人身體健康不佳無工作,並無收入、郵局存款1,103元,無其他財產,亦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郵局存簿儲金簿、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萬源環保工程事業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在卷足憑。又聲請人陳報每月生活支出皆由前夫及女兒負擔,聲請人並未自行負擔生活上必要支出。是聲請人身體健康不佳無工作致無收入,且聲請人名下僅有郵局存款1,103元外,無其他財產,而聲請人之債務總額尚餘1,244,204元,足認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與債務差距過大,無法清償債務。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對於上開未償債務應已不能為清償,當甚明確。此外,本件聲請人亦無消債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3年11月20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