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陳美珠代 理 人 李艾倫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許可追加分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就債務人陳美珠所有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所生之保單解約金為追加分配。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追加分配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保單價值經核算總計約新臺幣(下同)297,562元,爰依消債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許可追加分配等語。
二、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2 年後始發現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如未選任管理人者,法院自應逕為許可追加分配之裁定,消債條例第128條立法理由亦可資參照。本件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並未選任管理人,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固聲請本院許可為追加分配,惟其並非管理人,是其聲請僅為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先予敘明。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前依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裁定債務人自民國101年11月28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故未選任管理人;而前開裁定確定後,本院依法為免責與否之審查,於102年12月16日以102年度消債抗字第15號裁定債務人陳美珠應予免責,業經調閱本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卷宗、10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卷宗、102年度消債抗字第15號卷宗核閱無誤。而本院於上開免責調查程序中,依職權函詢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所有以債務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資料,並查明尚有之解約金為何。嗣經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17日國壽字第0000000000號函、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14日全球壽(客)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債務人尚有3件有效保單,足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確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之保單解約金,核與消債條例第128條第1項所定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要件相符,爰依消債條例第128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規定,揆諸上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淑卿附表(相對人保險契約一覽表):
┌───┬────┬────────────┬─────────┐│要保人│被保險人│ 主 約 險 種 │保單解約金金額截至││ │ │ (保 單 號 碼) │102年10月3日止(新││ │ │ │臺幣) │├───┼────┼────────────┼─────────┤│陳美珠│陳美珠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約7,186元 ││ │ │萬代福211終身壽險 │ ││ │ │(0000000000) │ │├───┼────┼────────────┼─────────┤│陳美珠│陳美珠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約282,440元 ││ │ │全祿終身保險 │ ││ │ │(00000000) │ │├───┼────┼────────────┼─────────┤│陳美珠│陳美珠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約7,936元 ││ │ │防癌終身壽險 │ ││ │ │(0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