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58號聲 請 人 邱裕鈜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狀之記載不明,且未附相關證據資料,聲請程式於法不合,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原准予命供擔保之假扣押裁定(本院九十五年度裁全字第一二四○七號)、嗣後准予變更提存物之裁定及提存書等件影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