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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4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2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泛皓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國清上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即原告賴文祥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4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7,3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1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