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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8號上 訴 人 李怡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怡潤、李怡親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反訴之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54 萬1,600元、50萬3,236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蔡世芳法 官 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