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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5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40號原 告 洪堯展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被 告 中華民國國際貿易協會法定代理人 陶鴻傑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陳宜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經營契約法律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前,具狀向本院說明如下事項:先位聲明第三項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元部分(即起訴狀附表三「未兌領票據」總金額),原告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若係主張「不當得利」,則上開三張支票是否迄今仍未兌現?支票現為何人持有中?又倘被告並未取得該三張支票之票款,則原告主張被告因此受有「不當得利」之理由為何?被告所受之「利益內容」為何?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法 官 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裁判日期:201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