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82號原 告 洪愛蘭訴訟代理人 陳緯慶律師
林復宏律師王朝聖被 告 洪董淑英即洪耀堂之承受訴訟人
洪志雄即洪耀堂之承受訴訟人洪肇國即洪耀堂之承受訴訟人洪珍娜即洪耀堂之承受訴訟人洪羅絲即洪耀堂之承受訴訟人洪千惠即洪耀堂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進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五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土地稅法第5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有牴觸司法院釋字第180 號及190 號解釋,聲請解釋及補充解釋,並認倘前開土地稅法之規定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或為補充解釋,將直接影響本件訴訟所涉及應由何人負擔土地增值稅之主要爭點,進而影響兩造之勝敗,乃於民國105 年5 月5 日裁定命在司法院大法官就土地稅法第5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有無牴觸司法院釋字第180 、190 號解釋作成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司法院大法官業於108 年11月29日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認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572 號、590 號解釋所定之聲請解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有司法院108 年12月3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2461號函在卷可稽,是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憲案件業已終結,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