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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6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82號聲 請 人 彭春鴛訴訟代理人 許振湖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原告胡天爵與被告郭哲男等間請求返還屋頂平台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6 月20日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依上開規定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裁判案由:返還屋頂平台
裁判日期:2014-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