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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7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84號原 告 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宗仁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複代 理 人 黃郁炘律師

許正欣律師被 告 任順律師即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權利質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主文第一項「確認原告對被告有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柒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債權存在。」,應更正為「確認原告對被告有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零陸拾捌元之債權存在。」;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應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三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裁判日期:2015-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