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12號原 告 黃淑勉訴訟代理人 江旻書律師被 告 鄭黎安訴訟代理人 蘇柏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頂樓加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868元,惟原告於臺北市松山區地政事務所就臺北市○○區○○路○○巷○○號7 樓屋頂平臺(下稱逸欣大廈屋頂平臺)增建物製作複丈成果圖後,於民國103 年10月17日具狀補正訴之聲明第1 項為被告應拆除逸欣大廈屋頂平臺上面積124 平方公尺之增建物(下稱系爭增建物),並將逸欣大廈屋頂平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有民事補正狀1 份在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逸欣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系爭增建物占用逸欣大廈屋頂平臺之面積,再除以逸欣大廈之登記樓層數計算(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即核定為8,892,571 元(502,000 元×
124 平方公尺÷7 =8,892,57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3,868元,尚欠55,2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