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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8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77號原 告 圓圓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偉泰被 告 陳運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遷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黃偉泰為原告圓圓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林晃銓,嗣於民國103 年5 月12日變更為黃偉泰,此有新北市新店區公所103 年5 月22日新北店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佐(見訴字卷第18頁),而原告未經合法委任有訴訟代理人(司店調卷第35頁民事委任狀係原告原法定代理人林晃銓個人所出具,並非以原告名義所為之委任),且未具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黃偉泰為原告圓圓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應即與被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姜悌文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裁判案由:強制遷離等
裁判日期:2014-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