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01號原 告 林明亮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律師被 告 力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珊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複代理人 李媫綾被 告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被 告 宇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恒逸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複代理人 李媫綾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劉貴富為被告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民國103年10月21日由陳茂榮變更為劉貴富,有被告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資料查詢可稽,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被告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貴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