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9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86號原 告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良吉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李宗霖律師被 告 中正首藝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何筱秋訴訟代理人 陳夏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停車位管理費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6,54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 核定為新臺幣5,940,000元(《3000元/月/位-1500元/月/位》×33位×10年×12月/年=5,9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806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6,542元,尚欠新臺幣33,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裁判日期:201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