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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號原 告 劉煌基訴訟代理人 柯瑞源律師被 告 樂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照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複 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臨時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8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裁判日期:2014-04-30